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建设开发公司 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400000元; 二、被告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对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人民政府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7.9元,由被告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人民政府、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负担4501.6元,原告***负担190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