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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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交通肇事罪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1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被害人刘某5医疗费8822.34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被害人刘某5死亡赔偿金31622.5元,丧葬费23684.15元,转院、运尸费26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72.64元,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2059.4元,交通费350元,共计189471.0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