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166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分别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以5051250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望扬集团有限公司(PRESTIGEPRAISEHOLDINGSLIMITED)、***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北部新区三套房屋,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按照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其各自提供的上述抵押房屋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分别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望扬集团有限公司(PRESTIGEPRAISEHOLDINGSLIMITED)所持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数额为15000000元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45.79元,由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望扬集团有限公司(PRESTIGEPRAISEHOLDINGSLIMITE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星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环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脉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望扬集团有限公司(PRESTIGEPRAISEHOLDING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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