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江城区顺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厚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018年粤垦小贷(农)字第XXX号《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019年3月3日利息、违约金为40.67元;自2019年3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共计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阳江市江城区顺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列明被告***、黄厚连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黄厚连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粤垦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黄厚连、***、阳江市江城区顺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