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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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给付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47.5元,由被告***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