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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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 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106民初4134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池国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婷、刘肖露,均系该行职员。 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任辉。 被告: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诉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在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期间给予被告2亿元的授信额度。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各自名下的房产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此外,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还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涉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文件签订后,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99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各被告均未能约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5638006.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81269.81元、罚息为24464011.7元、复利为3323342.1元;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及法律、法规、与央行的相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与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95638006.9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7868623.61元;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款本金95638006.94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不含罚息、复利)为基数,利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清偿上述欠款本息,具体如下: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每月25日前向原告的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该期间累计归还的借款本金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每月25日前向原告归还的借款本金不低于80万元且该期间累计归还的借款本金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金额不少于80万元且至2022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清偿剩余全部欠款本息(欠款本息的具体金额以原告出具的欠息清单为准,各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若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则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的次日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欠款本息,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对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对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23号101房及102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24号102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25号101房及102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26号101房及102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39号101房及102房、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虎门国际公馆银湖别墅区40号101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对被告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永安路黄金洲天安大厦地下二层车位001号至159号共计159个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本案受理费519990元减半收取259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264995元,均由被告河源市源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不退回,各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前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晖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家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