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5573.33元(自2016年7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按本金4万元、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本金4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4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