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35573.33元(自2016年7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按本金4万元、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本金4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4万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月利率2%为限)】;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市春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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