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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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云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借款本金70000元,已计算至2020年7月8日的利息1464.85元,罚息、复利5009.75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2元,公告费400元,由内蒙古云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