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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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00730.76元及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分别以13810.77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以21700.87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以100730.7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负担1185元,由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