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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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强制 |
法院 |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永宁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