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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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昌图瑞程农牧有限公司 梅河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 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河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535814.4元,并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湖北武功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8.00元,由梅河口曙光农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