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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