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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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136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公估费2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6935.5元; 四、被告新疆米东新区建忠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艾尼·阿卜杜尕依提的所有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款项共计40295.5元,必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新疆米东新区建忠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标的40295.5元,给付标的40295.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807.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