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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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5791.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被告新疆太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8元(原告***、***已预交2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