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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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退还租金55,904元; 二、被告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元; 三、被告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广告费2,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请求标的额130,800元,本院核定给付标的额68,404元,占请求标的额的52.3%。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5.47元;由被告新疆泰瑞银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6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