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454.5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