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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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7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207064.58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涪陵区××道××号恒大山水城12幢14-4号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21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