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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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1307763.78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4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以本金887763.7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40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三台县新德镇宋钢碎石场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物10套台机器设备(1.助友240挖掘机1台;2.柳工装载机1台;3.山冠1300圆锥机1台;4.各类输送带1批;5.震动筛3套;6.百力克制砂机1台;7.57式鄂式破碎机1台;8.200KW-110KW电动机1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持有的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3元,减半收取计98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6.5元,由被告四川省三台县福源农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