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裕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鑫泰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鑫泰吸塑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裕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193.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6193.92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惠州鑫泰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裕顺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42元,保全费1156元,共计399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