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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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10400元; 二、被告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510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被告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全额支付违约金1510400元之日)。 案件受理费2761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6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5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市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98元,被告广西南宁保久富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广西南宁浦玺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7216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