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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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信用卡透支资金38985.27元、利息13153.11元、违约金7760.52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按《信用卡装修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