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靖边县望盛宏达商贸有限公司 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靖边县望盛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解除之日为2020年3月5日。 二、由被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费496211元。 三、由被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期间租金271997.96元。 四、驳回原告靖边县望盛宏达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3.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