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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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3执3213号 刘健冰、薛刚、雍卫军: 申请执行人刘健冰与被执行人薛刚、雍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9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健冰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东侧南方星座x幢xxxxx室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健冰名下,并执行到位执行案款660元及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该款项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32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