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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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 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 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 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宝溪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披云水池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和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9月5日为224万元;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和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6万元; 三、***、***、***、***、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溪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披云水池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和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对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和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追偿; 四、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丽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811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1000万元为限; 五、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3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900万元为限; 六、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1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2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41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上)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35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5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十一、民晟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为(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0054号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900万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龙泉市如云茶叶有限公司、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浙江龙泉鉴真陶瓷有限公司、浙江披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溪饮用水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披云水池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