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695.64元以及违约金(以57771.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190568.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9735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之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保函费用15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449元、保全费2378元,合计5827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浩飞纸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8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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