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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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博悦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支付赔偿款428439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佛山市顺德区博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99.4元,评估费25000元,合计76799.4元,由***、***负担19216.6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博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758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299.02元,由***、***负担20223.83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博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075.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