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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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治疗费、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54028.66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治疗费自费药部分、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费自费药部分、鉴定费,共计4702.03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治疗费、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8966.34元;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治疗费、内固定取出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18966.3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