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商之都宁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商之都宁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唛神好声音歌厅于2015年7月3日签订的《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宁国市唛神好声音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商之都宁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滞纳金共计28634.23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商之都宁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7元,由原告安徽商之都宁国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57元,被告宁国市唛神好声音歌厅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