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098元。

二、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除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183098元责任外的7324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4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为2055元,由被告郑州中原铁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1975元,由被告河南浩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二被告一并予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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