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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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按月利率9‰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月利率9‰基础上加50%罚息,即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5050元(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