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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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6922.17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利息是281384.43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406922.17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河北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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