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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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蓝天餐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9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12月21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后十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