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2422060元(以3242206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唐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配合上述工程款的支付; 二、驳回原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70元,由原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370元,被告唐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担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中心材料收转窗口并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收件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邮编:050061)。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