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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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高昌区玉缘玉器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昌区玉缘玉器商行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货款60500元; 二、被告高昌区玉缘玉器商行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302.08元(60500元×5%/年÷12个月×25个月,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同时,被告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以605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5%的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以上被告高昌区玉缘玉器商行应给付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款项合计66802.08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告请求金额69010元,核定给付金额66802.08元,给付金额占请求金额的96.80%,案件受理费1525.25元,减半收取76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40元,由被告负担738.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