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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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三星品高整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 二、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2659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76元,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18元(被告广东品高易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