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借款58887.25元及利息(以58887.25元为基数,参照2020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自2020年2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元,已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