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0万元并按年利率5.22%支付占用利息(自2015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万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