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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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发生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界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