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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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158635.91元,滞纳金45355.8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9161.1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3日的利息为42735.32元,自2019年12月4日起的利息以158635.91元为本金按照《招商银行运通百夫长白金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5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