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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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0月的物业服务费19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水电分摊费131.95元、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二次供水费194.5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