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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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33180.52元、利息3033.61元、罚息1808.36元、复利418.2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5月13日,自2020年5月14日起以贷款本金33180.52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51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30.51元,由被告***负担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