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154262.65元。

二、被告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加工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元,保全费1291元,合计298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上海碳源汇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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