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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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3957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以24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以248874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3957元为本金;期内按年利率10.08%,期外按日利率万分之4.2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