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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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韩川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乐远借款36800元及逾期利息(以36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8月19日;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6元,由被告韩川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