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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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帐号62×××6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保全费6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