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395.54元(卡号为X的信用卡本金77068.37元,卡号为X1的信用卡本金3327.1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8717.97元(截至2018年7月24日,卡号为X的信用卡利息8180.34元,卡号为X1的信用卡利息537.6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还款利息(卡号为X的信用卡逾期利息以77068.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卡号为X1的信用卡逾期利息以3327.1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404元,被告***负担2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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