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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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市众鑫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众鑫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自2018年8月3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年息24%向原告计付利息;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4元,以上合计1404元,由被告大连市众鑫阁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