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还款之日计算为准,按照9.3‰月利率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79121.03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平舆县西洋店镇西大桥南第一号面积为2376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2012字第××、20××86、201205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为1005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