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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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款项30225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止,违约金以10075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给付;从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违约金以201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给付;2019年9月16日当日的违约金以3022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0元,由被告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河北恒骏物流有限公司迳付原告***)。 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