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91民初160号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衡,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4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57年11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1982年5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日生,住***。

被告: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丰村镇银行)与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丰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王冠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融丰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192596.96元及到付款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逾期利息加罚50%)。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2.要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与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0909660029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据,贷款金额贰佰伍拾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利息加罚50%),用途为购进松籽。同日,原告与***、***、***、***、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0909660029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此笔贷款2020年9月9日到期,至2021年1月5日本金逾期118天,违反合同编号为20190909660029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20190909660029xxx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内容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确实欠银行钱,我们也和银行协商积极还款,争取2021年1月31前还11万左右,原告撤诉后其他金额分期还。

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融丰村镇银行与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9660029xxx),约定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融丰村镇银行处贷款250元用于购进松籽,借款期限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此笔借款年利率12%,固定利率,合同约定将贷款打入收款人户名为王佳开设的尾号9999的账户中,逾期还款罚息为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按还款计划还款。2019年9月10日,融丰村镇银行将250万元打入合同约定的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2019年9月10日,***、***、***、***、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融丰村镇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25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另查明,融丰村镇银行对借款剩余未偿还本金2192596.96元及利息的事实向法庭做确认保证陈述。

以上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贷款凭证、贷款账户详见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融丰村镇银行和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借款人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因此融丰村镇银行要求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还2192596.96元贷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融丰村镇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及对原告陈述事实和诉讼主张的认可。其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2192596.96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期内利息年利率12%,逾期利息上浮50%);

二、被告***、***、***、***、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70.3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吉林派诺生物技术股份限公司、***、***、***、***、吉林松宝生物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林蒙派健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鹏佼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琳琳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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